我司真实案例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文号为 TMZC63994701BHTZ01 号商标驳回通知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委托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代理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1 、本案“ 小丑鸭先生 ”商标,引证商标 1“ 小丑先生 ”、引证商标 2“小丑先生 MR.CLOWN ”经商标撤三程序已被撤销全部商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与申请商标不具有可比性。
2 、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和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传达着申请人的深刻内涵,代表着申请人积极向上的正能量,不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中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3 、申请人十分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不予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
4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5 、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为此,特在本案重要的商标评审阶段提交上述复审申请,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依法对本案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以维护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该商标复审成功并下发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