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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知识产权局于 2024 年 02 月 05 日下发的关于第 71948202 号“老刀烈火”商标(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和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根据异议人的陈述,答辩人进行答辩。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首字发音、具体含义、整体外观以及主营业务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根本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异议人在理由书中提出"烈火"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烈火"商标达到知名的程度,其证明力值得商榷,不应予以采纳。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最终,商标局决定第 71948202 号“老刀烈火”予以核准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