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映山红商标撤三商标撤销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委托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代理申请人向贵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恳请贵局依法撤销映山红商标撤三商标撤销决定书,裁定撤销映山红商标(以下简称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餐饮;养老院”上的注册。
一、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供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 2017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1 日期间大量、持续的使用,申请人对其提供的使用证据不予认可,恳请贵局撤销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
二、复审商标在 2017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1 日三年内未使用,使商标失去了原有的注册价值,影响了注册商标的功能和作用,同时还影响了他人商标申请与注册,严重侵害了其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映山红”复审商标在“餐饮;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愿我们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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