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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北京中合天华代理“E 控 ” 商标撤三答辩胜诉

祝贺北京中合天华代理“E 控 ” 商标撤三答辩胜诉 中合天华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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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答辩人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文号为撤三 20240000009259CSTG 号《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按规定期限做出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答辩申请,恳请商标局维持商标(以下简称为“被撤销商标 ”)在指定商品“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验钞机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电子信号发射器网络通讯设备电子监控装置探测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防盗报警器 ”上的注册。

我司律师认为:

1、答辩人的被撤销商标是其独创,为答辩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

2、答辩人“E 控 ”注册商标一直由答辩人有效使用,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权利不容侵害。

证据一:答辩人提供的部分销售合同、销货单、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

证据二:答辩人提供的宣传单、产品包装、公司门头照片等证据

证据三:答辩人提供的公司网站信息、“e 控 ”网络检索信息

证据四:“e 控智慧管家 ”APP、“e 控共享空间 ”微信小程序截图、更新维护记录、软件下载信息等

证据五:答辩人提供的专利、软著信息详情

3、撤三申请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做与事实不符的撤销申请,损害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第 9 类“E 控 ”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撤销。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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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合天华
专业知识产权维权机构,全国领先的大型代理机构之一。为全国各地的组织机构、企业、个体提供商标查询、商标注册、商标维权、专利申请、版权、软件著作、国际商标注册、国际专利等专业服务。法律热线400-005-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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