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答辩人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文号为撤三 20240000009259CSTG 号《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按规定期限做出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答辩申请,恳请商标局维持商标(以下简称为“被撤销商标 ”)在指定商品“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验钞机,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电子信号发射器,网络通讯设备,电子监控装置,探测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防盗报警器 ”上的注册。
我司律师认为:
1、答辩人的被撤销商标是其独创,为答辩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
2、答辩人“E 控 ”注册商标一直由答辩人有效使用,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权利不容侵害。
证据一:答辩人提供的部分销售合同、销货单、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
证据二:答辩人提供的宣传单、产品包装、公司门头照片等证据
证据三:答辩人提供的公司网站信息、“e 控 ”网络检索信息
证据四:“e 控智慧管家 ”APP、“e 控共享空间 ”微信小程序截图、更新维护记录、软件下载信息等
证据五:答辩人提供的专利、软著信息详情
3、撤三申请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做与事实不符的撤销申请,损害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第 9 类“E 控 ”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