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供稿|颜君
摄影|曹益

2019年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此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担任审判长,与法官卢正新、颜君共同组成合议庭。
原告
图集涵盖剧集画面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涉案侵权视频
被告
仅为信息存储空间
图片属合理引用
本案争议焦点
cai
裁
pan
判
yao
要
zhi
旨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二、驳回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1) 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
(2)此案明确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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