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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 | 一审法院对网购平台销量未予认定,二审改判7万元!

每周一案 | 一审法院对网购平台销量未予认定,二审改判7万元! 右上角法律
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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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蓝字,时刻关注我们前言大家在网络购物的时候,最为关注的莫过于商品的销量和评价了。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销

点击蓝字,时刻关注我们

前言


大家在网络购物的时候,最为关注的莫过于商品的销量和评价了。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销量同样备受关注。权利人为了计算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往往会对网购平台公示的商品销量进行取证,但如何让法院将销量作为判决赔偿的依据是办案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下面笔者将以本团队代理的原告济南亿福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某玩具商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展开论述。

一审裁判结果

一、广州市某玩具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济南亿福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二、驳回济南亿福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济南亿福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12元,广州市某玩具商行承担88元。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144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144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林某某(广州市某玩具商行投资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济南亿福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70000元;

三、驳回济南亿福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济南亿福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林某某负担2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50元,由亿福莱公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50元,由林某某负担5000元。

案情经过

原告是一家从事动漫设计、模型玩具衍生品制造的公司,享有对“不二马的猫蛋蛋系列作品”、“猫铃铛图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2020年,原告发现被告在1688网站开设的网店内大量销售含有原告美术作品的手办模型,故对涉案商品显示销量页面进行证据保全后,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一审法院未对公证书记载的28609套销量进行认定,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的金额与起诉金额差距较大,且判决案件受理费几乎由原告承担。

因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明显过低,且诉讼费承担存在不合理之处,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我方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被诉侵权产品销量事实,向法院提交了《申请法院出具协查函》,请求二审法院向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出具协查函,调取被告三年内在1688网店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数据。根据阿里巴巴公司复函统计,侵权产品合计销售数量28890件,合计订单金额53211.28元。

法院观点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为28890件,销售金额为56211.28元。对于本案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亿福莱公司主张按其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而被告主张按其侵权所获利益计算赔偿数额,本院对此将分别论述。关于实际损失,亿福莱公司主张按上述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乘以正品与侵权产品的差价计算其经济损失。但是,亿福莱公司并未提交足够的证据证实涉案著作权正品的价格,其主张的正品与侵权产品的差价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而且本案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等于正品的销量实际减少数量的损失。同时,亿福莱公司既未考虑涉案作品著作权对产品的贡献率,也未举证证明产品的利润率,其直接以正品的价格计算经济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对亿福莱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50万元不予支持。关于侵权获利,被告主张按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乘以毛利率5%计算侵权获利,但上述5%的毛利率缺乏证据佐证。另外,被诉侵权产品与亿福莱公司主张的正品价格差价较大,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品的市场份额,故以上述销售金额计算侵权获利依据不足。鉴于亿福莱公司和被告均未能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亿福莱公司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的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1.涉案美术作品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市场知名度; 

2.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侵犯了涉案作品的发行权; 

3.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为 28890件,销售金额达到56211.28元;

4.被告作为涉案网店的经营者,掌握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一直否认网店上标识的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但一直不提交真实的销售数据,在本院调取相应的销售数据证据后,却又确认相应的销售数据,其陈述前后矛盾,侵权情节较为严重;

5.涉案网店已经下架了被诉侵权产品;

6.亿福莱公司为维权支付了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亿福莱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共计70000元。鉴于被告已经注销,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作为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林某某承担。综上所述,亿福莱公司关于一审判赔数额过低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其相应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办案要点


笔者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如何说服法院依法认定网购平台的销量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一方面,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应将证据准备得更充分、扎实且具有说服力。例如:1、就巨额销量提供对应的补强证据,包括被告网店的开店时长,涉案商品的交易记录,买家评价的时间跨度等,让法院能综合各方面的证据判断该销量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2、提供充分的知名度证据、正版产品的售价、销量等证据,让法院直观地感受到权利人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程度、侵权行为影响正品市场份额的程度。


另一方面,我们应在诉讼中采取良好的诉讼策略:1、权利人可以在诉讼中将网购平台列为共同被告,并请求网购平台方提交涉案侵权商品的后台销售数据;2、权利人可以在诉讼中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交相关的后台销售数据等资料;3、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包括申请律师调查令或者申请出具法院协查函。总而言之,尽一切努力将事实查明,将有利于法院在判决赔偿中做充分考虑。

结语


本案能从一审判赔10000元,由原告承担绝大部分案件受理费,到二审改判70000元,并对案件受理费承担做了合理的分配,可谓打了个漂亮的翻身仗。这一切都得益于当事人、法院、诉讼代理人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不懈努力。与此同时,笔者也在这个历时一年的办案过程中学习了很多,因此也总结了一些办案要点,希望能给各位带来一点启发。


笔者认为,将案件证据做到全面、完整、清晰,让证据的证明力更强,是作为诉讼代理人更应该注重的地方。初步举证还远远不够,应该要做到“已尽必要举证责任”,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也要积极争取法院调取或者申请责令被告提交。这样我们才能避免法院因认为证据证明力较小而不予认定的情况,此外,如果诉讼代理人在办案中秉持对查清事实的执着负责态度、能做到尽可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能够不厌其烦地提请法院注意证据关键点,也能让法院对重点证据印象更为深刻,让判决朝理想方向发展,让判决结果更佳,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江怡慧 律师


  • 负责多个知名IP维权项目运作,代理多个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

  • 负责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流程管控,撰写各类法律文书,包括起草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

  • 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调查、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 参与掌阅、小米、vivo、Prada、欧派、金士顿等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诉讼维权工作。

作者丨江怡慧

编排丨韦昕怡

                                               核定丨余裕武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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