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艺龙网上诉葛优一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艺龙网应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0000元+合理维权成本5000元。这一切都是因为艺龙网未经允许使用了“葛优躺”。
背景梳理
《葛优躺》是指演员葛优在1993年情景喜剧《我爱我家》第17、18集里面的剧照姿势。《我爱我家》讲述了葛优饰演的“二混子”季春生,去贾家蹭吃蹭喝的故事,经过引申,葛优躺比喻自己的“颓废”的现状。
2016年12月7日,因“艺龙旅行网”在微博中使用了葛优肖像图片做配图,演员葛优将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余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艺龙网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共计75000元。
判决艺龙网在其微博上就其行为公开发布道歉声明,置顶72小时,三十日内不得删除。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葛优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艺龙网认为:
针对艺龙网的上诉请求,法院分别给出了自己的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
1.赔礼道歉作为一种向对方表示歉意进而请求对方原谅的表达行为,既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律责任,两种责任的区别在于,作为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法律赋予了其强制性的力量。当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法院判决的形式作出时,能够更有效地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并对社会形成行为指引,其起到的社会效果、公示效果及法律效果与当事人在诉讼之外的道歉显然不同。因此,艺龙网公司认为其诉讼之外的主动道歉等同于法院判决赔礼道歉的观点不能成立。
2. 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具有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并请求对方谅解的功能,是对被侵权人内心伤害的一种填补,与其他责任承担方式不同的是,赔礼道歉的效果难以量化。因此,当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外已经进行赔礼道歉,但并未得到被侵权人的谅解,且被侵权人在诉讼中仍然坚持要求法院判决赔礼道歉时,法院应对诉讼外的道歉予以审查,确定道歉是否己经达到了应达到的效果,即是否对被侵权人的内心伤害予以弥补。
本案中,艺龙网公司确实发布了含有致歉内容的微博,但从整体来看,上述致歉微博的语气表达轻松诙谐,缺乏严肃性,且再次涉及宣传品牌的表述。在葛优不认可该致歉微博且坚持要求法院判决赔礼道歉的情况下,本院认为,上述致歉微博不能达到相应的致歉效果。故在艺龙网公司确实侵犯了葛优肖像权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判决艺龙网公司在其微博上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无不当。
以下为艺龙网于2016年12月7日发布的致歉信:
“真诚向人民艺术家葛优先生致歉。葛优老师是喜剧界瑰宝,给当代人塑造了太多形象,让小编铭记于心。小编微博使用过葛优躺图片,给葛优老师造成困扰,在此诚挚的道歉。招来官司实非小编所愿,实属对葛优老师的个人崇拜犹如滔滔江水连绵不绝,一发不可收拾。小编以后一定严格控制自己的情绪,将对葛优老师的崇拜之情放在心里不再炫耀。21世纪什么最贵?服务。艺龙将继续给消费者带来最舒适的服务和享受,借用葛优老师的一句经典台词:帝王般的享受,就是把脚当脸伺候着。Fighting,fighting!”
关于经济损失部分,法院认为:
葛优作为著名演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艺龙网公司对葛优肖像权的侵害,必然导致葛优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葛优的知名度、侵权微博的公开程度、艺龙网公司使用照片情况、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艺龙网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0000元处理适当。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艺龙网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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