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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关于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绚丽漳县
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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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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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漳县税务局将于本月对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营业用房房产(即自用或出租行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税对象

(一)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用于出租的房产和土地。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出租房产和土地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各种税费。

二、申报缴税时间

2022年11月1日—11月30日期间。

三、申报缴税地点

征税对象需按照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和时间,自行到税务机关(漳县武阳镇陈庄南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漳县税务局办税大厅),申报缴纳2022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申报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产权所有人办理涉税事宜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房屋租赁合同。

(二)承租人代办涉税事宜的,除前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承租人的身份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

(三)纳税人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申报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五、法律责任

对逾期未申报,不缴、少缴、拒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缴应纳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对责令限期改正又拒不改正的,将从严处理,并处行政处罚,纳入征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漳县税务局 

                            2022年11月14日  

来源:漳县税务局

监审:杜国亮                审核:李淑娟  

责编:张   强                 编辑:周亚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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