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金税盘或税控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电子号码退回或办理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金税盘或税控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电子号码退回或办理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