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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涉税事项

收藏|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涉税事项 信达财税网
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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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涉税事项1、增值税风险点1:免税范围误判案例:合作社将深加工产品(如草莓酱)错误归类为初级农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涉税事项

1、增值税


风险点1:免税范围误判

案例:合作社将深加工产品(如草莓酱)错误归类为初级农产品(如鲜草莓)申请免税,但政策规定仅初级农产品销售免税(如鲜奶、青稞),深加工产品(酥油、酸奶、腌菜)需按13%纳税。

后果: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风险点2:进项税抵扣违规

案例:外购种苗取得增值税专票(进项税26,000元),若用于免税项目(如鲜果种植),进项税额需转出;若用于应税加工项目(如果酱),可抵扣。

后果:错误抵扣将触发税务稽查,补税风险高。


2、企业所得税


风险点:优惠项目未单独核算

案例:合作社同时经营免税项目(蔬菜种植)和应税项目(草莓酱加工),若成本费用未分别归集,导致应税项目虚增成本或免税项目收入被错误征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规定内容: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未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六条

规定内容: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4)《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

3、个人所得税



农村合作社成员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况视其所得类型而定: 

1)、“四业”所得暂不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 四业 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工资、薪金所得

如果成员与合作社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其取得的报酬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 6 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3)、劳务报酬所得

若成员未与合作社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取得的报酬一般按劳务报酬计算。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费用按 800 元计算;每次收入 4000 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 20% 计算,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汇算时,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 6 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4)、盈余分配所得

合作社按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等进行的盈余分配,属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对于从合作社取得的属于 “四业” 的盈余返还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规定: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四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原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

明确: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部分(≥60%)实质是社员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收入,属于“四业”所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项

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4、房产税


若农村合作社拥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等应税活动,则需缴纳房产税。但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农业生产用房(如养殖场、温室大棚)暂免征收房产税。自 2023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未直接规定免税,但地方执行参照农业用地优惠)


5、耕地占用税


若农村合作社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需缴纳耕地占用税;但如果是占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耕地占用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设施(如温室、养殖棚舍)占用耕地,免征

同时,202311日至2027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四条


6、土地使用税


农村合作社使用土地,若符合相关规定,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 2023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令第48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一条


7、印花



合作社与成员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农业生产资料买卖合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自 2023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


8、环境保护


如果农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应税污染物,如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就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非规模化养殖)暂免征环境保护税。规模化养殖场若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标准30%/50%,分别减按75%/50%征收。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9、水资源税



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地区,农村合作社如果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水资源用于农业生产等,需要缴纳水资源税。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取水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水资源税。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如灌溉、养殖),全国性免征。

政策依据: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的通知》(财税﹝202428 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编辑|李鑫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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