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商标注册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 和定期5年、10年两种 ,具体按照《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注册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对保管期限为永久的商标注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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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丨商标注册档案
答 :对于与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的标志并不是一概驳回 ,应当结合该标志的构成要素、指定的商品服务、申请人所在地域与该烈士的关联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该标志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可能损害烈士的名誉、荣誉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并明确了不适用该标准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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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丨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
答 :一般而言,仅有申请人(不包括自然人)名称全称的,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但带有图形等要素而使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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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丨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
答 :驰名商标认定部分更新了部分证据的提交范围 ,对非传统经营方式、非传统媒体形成的使用证据予以认可,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部分证据提交的形式。
例如:除了传统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进出口凭据等证据外,增加了 网络电商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作为商标使用证据;在审查销售区域范围、销售网点分布及销售渠道、方式的相关证据时,明确包括传统经营方式和非传统经营方式;在审查媒体广告、评论、报道、排名及其他宣传活动材料时,明确包括传统媒体和非传统媒体等;在审查纳税额相关证据时,除了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原件、经公证的纳税证明复印件外,增加了经公证的电子版纳税证明打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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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丨驰名商标的审查审理
问:《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 规定》将哪些行为列为失信行为?
答 :《规定》第六条明确,依法依规将六种 具体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分别是:
同时,《规定》进一步明确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以进一步引导非正常专利申请人积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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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
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包括哪些情形?
答 :(1)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2)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3)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4)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电商名称、域名,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广告语、外观设计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5)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美术作品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6)大量申请注册与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7)大量申请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的;
(8)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9)申请人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向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强迫商业合作、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
(10)其他可以认定为有恶意的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情形。
上述情形中所指的“数量巨大”“大量”需要结合申请人情况、所申请商标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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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
以上均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www.cnipa.gov.cn) 查阅原规定、指南、公告和文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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