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市场计量行为,构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环境,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的各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以及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和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以下的罚款”。
三、各类经营户要主动停止使用不合格的电子秤,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电子秤。各类经营户在与消费者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法定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量值。如消费者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使用的电子秤应符合以下要求:
1.铭牌上应清楚标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最大秤量、最小秤量、检定分度数、分度值、最大皮重值(最大去皮量)、准确度等级、出厂编号、制造厂名、厂址等。
计量检定铅封或出厂铅封必须完好(粘贴铅封不符合规范要求),铅封完好时,不能通过面板按键进行参数调整,不能添加作弊程序;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强制检定,对于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要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
四、根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主办方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集市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并组织实施;配备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市内计量管理工作;对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实行入场计量器具先行确认、统一登记造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经营户使用的计量器具用标准砝码随机检查做好记录,严防计量作弊行为;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根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集市主办者违反以上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全县各经营者、市场主办方要认真按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做好自查自改,确保合法合规使用计量器具。我局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予以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主体的计量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计量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通过大家共同努力,切实提高集贸市场主办者及各类经营户的计量法治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从而营造诚信、公平、和谐的计量氛围,提高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和幸福感。
来源: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 审:杜国亮 审 核:李淑娟
责 编:张 强 编 辑:周亚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