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2、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70%确定。
3、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长沙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74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时。
1、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作为工资报酬。
来源:长沙人社、广东人社、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
监 审:杜国亮 审 核:李淑娟
责 编:张 强 编 辑:柳 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