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破坏林草资源及违法放牧的告知书
为保护和改善漳县生态环境,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从根本上遏止破坏林草资源及违法放牧的行为,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确保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甘肃省草原条例》《漳县草原禁牧令》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严禁在林区内违法采伐林木、采挖野生植物、开垦、放牧、采石、采砂、取土(如:无《林木采伐证》采伐林木或超范围采伐林木、破坏林地用于种植中药材或育苗、毁林开垦、以及其他毁坏林木林地的行为);
二、严禁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毁苗、放牧;
三、严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将林地改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譬如修路、建房、建窑、堆放、倾倒废弃物等);
四、严禁在林草防火区内烧荒、烧灰积肥、烧田埂、丢烟头火种、烧火取暖、野炊、燃放鞭炮礼花以及烧纸钱香烛等一切野外用火;
五、漳县草原禁牧期间(2023年7月1日至2028年6月30日)。在禁牧区域内:严禁毁草开荒(如:破坏草地用于种植中药材或育苗)、违法征占草地,严禁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严禁非法狩猎,严禁非法采矿、取土,严禁放牧,严禁损坏、移动草原建设标志和设施。
六、本告知所称的牲畜,包括牛、羊、马等。
七、对擅自进入林草区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漳县林业和草原技术推广中心
2024年5月30日
来源:漳县林草
监 审:杜国亮 审 核:李淑娟
责 编:杜丽珍 编 辑:周亚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