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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专项提升行动的通告

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专项提升行动的通告 绚丽漳县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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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预防减少摩托车、电动车交通事故,降低骑乘人员伤亡率,全面提高我市安全头盔佩戴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定西市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至6月底,在全市开展摩托车、电动车安全头盔佩戴专项提升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倡导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严禁不戴头盔驾乘“摩电”上道路行驶,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出行。

二、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教育引导职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自觉佩戴安全头盔。广大市民要按照定西市市民文明公约,驾乘摩托车、电动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做文明市民。

三、各县(区)街道(社区)、乡镇(村委会)要积极主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辖区居民、村民的交通安全教育,进一步加大村组、社区和小区门口进出的检查劝导力度,劝导教育市民群众在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要主动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保证安全出行。

四、全市公安交管部门、各乡镇派出所(交警中队)将严查严处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交通违法行为。对不戴头盔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员,首查驾驶证、行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的记1分、罚款50元;电动自行车驾驶、乘坐人员不戴头盔的罚款30元;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记9分、罚款200元,并扣留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罚款50元;摩托车无证驾驶的罚款5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五、公安交管部门将查处不戴头盔交通违法及时抄告通报其所属单位及社区,督促所在单位和社区进行教育整改。

六、公安交管部门定期对3起以上未处理不戴头盔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通过新媒体进行曝光警示。

七、对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的车辆驾乘人员,公安交管部门将对违法行为人开展体验教育,现场观看违法事故视频、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加现场志愿劝导活动。

八、公安会同教育、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安全头盔佩戴专项整治行动,有效杜绝快递外卖、师生家长、建筑工人、共享单车等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逆向行驶、随意变道等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压减道路交通事故,规范交通秩序。

九、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配合,自觉规范佩戴头盔,安全驾驶,文明出行,共同创造文明和谐、平安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定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5月29日

来源:定西公安交警

监 审:杜国亮                审 核:李淑娟  

责 编:杜丽珍                编 辑:柳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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