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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产惠企政策有哪些?指南看这里

复产惠企政策有哪些?指南看这里 86集商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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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业水电气等要素成本

用电


01

在疫情防控期间至2020年6月30日,用电企业可根据生产需要灵活办理暂停、恢复等业务,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限制。

用户可提供变更用电申请表(盖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至供电营业厅,或通过上传所需材料扫描件至“网上国网”APP申请办理。


02

对复工复产企业暂停后恢复用电的申请,实行“当日申请、当日办结”


03

对于疫情防控扩产且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电企业,超过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临时取消基本电费加倍收取政策。由供电公司直接办理。


04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阶段性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的电力用户用电成本,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由供电公司直接办理。对符合此次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2月份已缴纳电费的用户,供电公司在3月份收缴电费时将逐户核减。


用水

继续执行“降低企业用水成本”政策。


01

继续执行商业企业用水价格4.16元/吨的优惠政策。


02

执行特种用水价格且以水为生产原料的企业,继续执行8.46元/吨的优惠政策。


03

纳入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新开工工业项目,在接水时予以接管费用减半优惠。



用气


01

继续执行锡委发〔2016〕30号中相关优惠政策:纳入全市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新开工工业项目天然气接管费免收。


02

继续执行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锡发改价格〔2019〕11号)中相关政策:自2019年8月1日起,市区范围内的所有工业用户用气价格最高上浮幅度由10%下调至5%;商业用户用气价格最高上浮幅度由15%下调至10%。

咨询电话:

82822891、85415831




延期缴纳税款


01

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申报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理由附页(纳税人对申请情况需补充说明的);

●经办人身份证件(网上办理的,上传原件正反面照片;邮寄办理的,提供复印件);

●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的)。

申请需报送资料应加盖公章,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个人签名确认。因特殊情况,报送资料暂无法加盖公章的,可先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完成资料报送,后期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行补正。


02

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申报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理由附页(纳税人对申请情况需补充说明的);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上月初至申请当日,疫情期间网上办理时可提供银行账户网银电子截屏、照片或电子账单);

●经办人身份证件(网上办理的,上传原件照片正反面;邮寄办理的,提供复印件);

●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的)。

申请需报送资料应加盖公章,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个人签名确认。因特殊情况,报送资料暂无法加盖公章的,可先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完成资料报送,后期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行补正。


03

疫情防控期间,对申报期内尚未复工复产、且不具备纳税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可暂不办理纳税申报,也可暂不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04

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暂不实施催报措施。


05

在确定的补办纳税申报的期限内,补办申报的,不加收税款滞纳金,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06

定期定额管理个体工商户由按月征收转为按季征收。疫情所属期间,调整税款申报缴纳的应征税额的计税依据,计税依据调整为依据纳税人实际开票金额计算确定,疫情所属期间实际开票金额低于起征点的,无需办理停业登记,及定额核定调整(低)事项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01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的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02

由企业自主申报,网上填报资料,事后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处理。


03


办理材料另行公告(请近期关注省市财政、税务部门官网)



阶段性降低企业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01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至0.2%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已于2月份在征缴业务系统内调整到位。


02

执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目前,我市的具体实施方案正在制定中,请近期关注市“无锡医保”微信公众号。




阶段性减免、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01

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02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01

对租赁市属国有企业所有商铺的未开业、开业期间经营困难的租户,根据实际情况,免收1-3个月租金;对租赁市属国有企业所有的厂房、写字楼,未复工、复工后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租户,根据实际情况,免收1-3个月租金。请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租户与所租国有企业业主(房东)对接具体事宜。


02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创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


01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本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企业,其员工2000人以下部分在疫情期间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2

如遇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新规定的,我市将按照上级部门政策规定作相应调整。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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