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导干部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其他重要情况,是接受组织监督的重要方式,是对党忠诚的重要体现,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促使领导干部对党忠诚、遵规守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有力手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
报告内容及范围
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具体要求。报告对象包括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范围同党政机关一致。
应当报告的事项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家产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
除了每年集中一次报告外,领导干部重要个人事项如果发生了变化,需在30天内及时报告。比如,集中报告后本人婚姻情况出现变化,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等,遇有这些情况,需立即向组织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待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在年度集中报告时继续填报,以坚决贯彻执行的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二
实践中的常见问题
一是未如实报告实际拥有的住宅、商铺、车库等有关事项。主要表现为隐瞒不报由他人代持的房产;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网签备案,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或已出售但尚未完全办结产权变更手续的房产未详细填报;与他人共有的房产未完整填报,仅填写属于自己的份额部分;填报房产时填报使用面积而非建筑面积等。
二是未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子女等亲属投资、经商办企业等情况。主要表现为未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等情况;未如实报告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实际投资或经营、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企业的情况;未如实填报配偶、子女通过员工内购、股权激励等形式取得的公司股份,未按照认缴资本填写出资额,或错误填写为实缴出资额等;未准确填报报告日期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股票市值,错误填报成报告日期当天收盘时的市值;遗漏填报通过网络、电话、手机APP等渠道购买的基金或投资型保险的金融产品;未填报有关单位或个人利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份证注册的企业或已停止经营活动但尚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企业等。
三是未如实报告因私出国(境)证件及行为。主要表现为遗漏填报交由组织集中保管、遗失但未挂失宣布作废的证件;未准确填报出国(境)经过的所有国家和地区,包含过境签、飞机转机经停、邮轮临时经停、使用出入境通行证等出入边境口岸的国家和地区等;未如实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移居国(境)外情况等。
三
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是准备工作不到位。有的领导干部对填报要求不清楚、对政策把握不到位,在填报过程中粗心大意、马虎应付,没有认真梳理和核对相关信息;有的在填报前没有跟家属充分沟通,导致未能准确填报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持有的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
二是纪法意识淡薄。有的领导干部没有从讲政治、守纪律的高度来对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认为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会对自身产生约束,限制自己的“自由”,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对报告工作不积极、不主动,存在应付思想。
三是心虚心理作祟。有的领导干部本身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在填报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想当然以为监督手段存在局限性,所填报事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难以进行核实,因此为了掩盖不正当利益或非法所得,故意瞒报或虚报,以期逃避组织的监督和处理。
四
瞒报、漏报、不及时报告行为认定
关于漏报。符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明确的关于漏报的7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漏报行为,如未报告本人已交组织保管的普通护照或者经组织审批的因私出国(境)情况;少报告经商办企业投资金额,或者未报告注册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的企业等。经认定,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调整职务等处理。
关于隐瞒不报。符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里明确的关于隐瞒不报的12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包括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未报告本人身患重大疾病情况;未报告本人私自持有普通护照或者私自因私出国情况;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一年以上情况;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监察机关留置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合计30万元以上;未报告经商办企业1家以上(不含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的企业);中央管理的干部未报告相关涉外事项情况;存在其他隐瞒不报的情形。
关于不及时报告。集中报告后重要事项变化未及时报告,领导干部在年度集中报告后,若发生婚姻变化、子女涉外通婚、配偶或子女移居国(境)外等重大事项,需在30日内补充报告;特殊原因未按时报告且未补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在原因消除后及时补报,并在下次年度报告中继续填报,若未补报则视为不及时报告。
五
责任追究
一是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处分。
二是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充分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六
典型案例
1.中国远洋海运原党组管理正职领导干部隋军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远洋海运纪检监察组、上海市监委对中国远洋海运原党组管理正职领导干部隋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隋军丧失理想信念,长期参与迷信活动;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无视组织原则,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境外房产,未报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入国境,在员工录用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与其任职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民营企业支付;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虚增业务环节,套取公款,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船代业务、运输业务、亲属入职、承接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非法挪用公司巨额资金为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等。
2.中储粮储运公司原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刘福群被开除党籍。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会同广东省韶关市监委联合对中储粮储运公司原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刘福群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经查,刘福群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调查;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名表等礼金礼品;未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隐匿不报代持房产和股票;从中储粮储运公司离职后搞“政商旋转门”,到与中储粮系统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领取高额薪酬;违反生活纪律,道德败坏;利用在中储粮系统长期从事基建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力,在新建粮仓特别是招投标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组织关心爱护干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瞒报、漏报、不及时报告绝非小事小节,往往是走向严重违纪违法的前兆。每一位领导干部都必须深刻认识这项制度的政治意义和纪律刚性,坚决摒弃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和特权观念,时刻保持对组织的敬畏之心、坦诚之心。要自觉做制度的维护者和执行者,将如实报告内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确保填报内容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以实际行动诠释忠诚、干净、担当,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文字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 辑:榔坪管理所
编 审:纪委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