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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信息采集登记备案和安全管理的通告

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信息采集登记备案和安全管理的通告 绚丽漳县
202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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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规范无人机飞行活动,维护低空安全,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全县范围内开展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全县范围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包括个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种类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

二、实名登记方式

无人机所有者应对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电脑端登录网址:http://uom.caac.gov.cn;手机端进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系统APP”简称“UOM APP”,按流程完成注册登记后,获取唯一登记标识并规范粘贴于机身显著位置,确保标准清晰可辨、不易脱落。

三、公安机关备案要求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人应对将无人驾驶航空器购买及飞行情况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在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现已购买的无人机,登记备案时间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新购买的无人机,登记备案时间为购买之日起7日内完成。

四、飞行安全规范

起飞前需查询适飞或管制空域情况。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五、法律责任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

漳县公安局

2026年2月6日

来源:漳县公安局

监 审:杜国亮                审 核:李淑娟  

责 编:张   强                编 辑:郭凤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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