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举例:
某公司的账上存在多笔股东王某的个人借款,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高达500万元,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该问题,股东王某又无法说明借款的用处,则认定该借款需要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1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责令该公司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00万元,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利率补缴增值税和附加税,并处以50余万的罚款。股东王某就非常郁闷了,法律并未规定股东不能向公司借款,为何我的借款不仅要补税,公司还要被罚款?下面就让我们对以上案例进行分析:
1、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公司股东不能向公司借款,只要该借款与公司经营有关,且能够提供与经营有关的票据,按照真实的票据入账就可以,但是以借款名义,将公司资金用作个人消费的,不仅会有巨大的税务风险,还会有很大的法律风险。上述股东王某无法说明借款的去处,无法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且在借款的纳税年度终了前未归还该笔借款,则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股东借款长期挂账未还,会有巨大的涉税风险,那么股东们,你们从公司的借款,是否真正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有与经营有关的票据?如果没有,那就在纳税年度结束前赶紧归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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