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门做生意,首要的问题是需要一个经营场所,自己买房子,对于多数刚开始创业的公司而言,租房子是首选,租房子过程中,最常碰到的房东往往是个人。
与个人房东洽谈租金时,房东基本都会要求“净租金”,即所有与房屋租赁相关的税费概不负责,一律由承租人负担,而且通常都会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示。
出租人A(自然人)和承租人B签订租赁合同,将A的一处商铺出租给B用于日常办公,双方约定租金55000元,相关税费由承租人B负担,A、B签字盖章后各自留存。
执行合同过程中,承租人B按时向A支付租金,出租人A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每次代开发票时,承租人B需替出租人缴纳3142.86元的税费,计算如下;
承租人B应负担房产税税额=55000÷(1+5%)×12%÷2=3142.86(元)
注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2: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承租人B把税交了之后取得两份凭证,一份是抬头为乙公司的55000元的租金发票,一份是抬头为出租人A的3142.86“完税凭证”。那么乙公司替出租人A甲负担的3142.86元税款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如果不能列支,有没有合适的方法规避类似风险?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本成本的必要和正常支出。
那么,承租人替出租人缴纳税款是与承租人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吗?
承租人替出租人负担的税款未包含在租金内,该款项是承租人替出租人缴纳的本应由出租人负担的税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税前不得列支。
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是在模糊的问题上争论不休,而是要转变思路,换一种方式绕开争执,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如上述案例,双方谈妥税后租金为55000元,那么合同中所列示的租金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合同列示租金额-合同列示租金额÷(1+5%)×12%÷2=55000(元)
合同列示租金额=58333.33(元)
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月租金58333.33元,房产税税费3333.33[=58333.33÷(1+5%)×12%÷2)]元由出租人自行缴纳(实际还是承租人的钱)。这样,出租人缴纳税费后,最后实际得到的租金还是55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发票显示的租金额为58333.33元,承租人取得该发票后即可全额列支。
①支付租金并取得租金发票时:
借:管理费用-房租58333.33
贷:银行存款55000
其他应付款3333.33
②替出租人缴纳税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3333.33
贷:银行存款333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