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总是有人问,公司从路边的小摊那里买了几百块钱的蔬菜,没有取得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关于这个问题,税局其实早就给出了规定。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上述公告是国家针对企业发生的一些小额零星支出发布的政策,但是很多会计人员对此还是有些许疑惑。今天就跟随小编的脚步解开这个谜团吧。
1.适用主体:
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理解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尚未达到起征点的经营业务。销售货物、服务、提供劳务等,均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但在28号公告中,结合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并分析其背后原理,该处的“个人”仅仅是指自然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因此,在向个体工商户支付款项时,不适用该政策。
2.收款凭证
28号公告要求: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该凭证没有规定标准的格式,但是所要求的信息必须要填写完整,否则该收款凭证就是不符合规定的,无法进行税前扣除。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注:在区分适用按月还是按次时,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只能按次适用起征点,不能按月。也就是说,自然人在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时,每次收入超过500元的,支付款项的一方,便不能再使用自制收款凭证入账。
1.个人为企业提供发传单服务,企业支付390元--适用收款凭证入账,无需发票;
2.企业向个人购买一台二手打印机,支付495元--适用收款凭证入账,无需发票;
3.企业向个人购买员工餐厅用食材,支付460元--适用收款凭证入账,无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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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旺金穗云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