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部分地区的纳税人,在进入电子税务局的税务数字账户模块,勾选认证进项发票的时候,会有如下图提示:
这是因为税局最近在实行一个新的政策: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取得农产品发票后不再自己计算抵扣了,可以直接在电子税务局的税务数字账户模块直接勾选抵扣,不过目前全电发票试点开具就三个地方,广东(除深圳)、上海、内蒙古,后期将会全国推广,接下来就随小编一起了解怎么实操吧!
1、农产品销售发票(购买方从销售方取得的)
适用范围: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这里包括农民自产农产品代开的免税发票。
是否可以抵扣:可以
2、农产品收购发票(购买方开具)
适用范围: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是否可以抵扣:可以
3、从流通环节购进农产品
(1)比如说购买方在市场购买的,在超市购买的,这些都是在流通环节,也就是批发零售环节购进的。
是否可以抵扣:如果取得专票,购买方可以抵扣,取得普通发票就没法抵扣。
(2)特殊情况
这里有个特殊的,那就从小规模纳税人(流通环节非生产环节也可以)手里取得其自开或者代开的3%专票,可以按照票面金额的9%进行抵扣,而不是以发票票面的税额抵扣。
4、表格总结
小编做了个表格,大家看这个表格会更加清晰。

需要注意的是,农产品发票分为需要待处理的农产品发票与无需处理即可进行抵扣勾选的农产品发票。
1、待处理的农产品发票
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从税控系统获得的普票),从小规模处(自产或流通)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
(1)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从税控系统获得的普票)
进入【待处理农产品发票】-【自产农产品发票】模块功能处理后再进行勾选,如下图所示。

(2)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
进入【待处理农产品发票】-【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模块功能处理后,再到【抵扣勾选】模块对发票进行勾选。
点击【待处理农产品发票】-【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会提示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该功能,如下图所示。
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提交成功页面
经过上述操作这些发票就可以进入【抵扣勾选】-【发票】模块进行勾选啦。
(3)无需处理的农产品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9%农产品专用发票
点击【抵扣勾选】-【发票】进入。录入“开票日期起”、“开票日期止”、“是否处理”三个必录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类型”,如下图所示。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操作。

当然,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加计扣除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如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