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的“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给予报销租赁费、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保险费等费用或者发放补贴的一种经济行为。
目前,私车公用现象较为普遍,对于这种行为,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两种纳税筹划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案例】私车所有人小王某月工资4000元,发放车辆补贴4000元,小王合计取得收入8000元。
那么小王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5000)×3%=90元。
这种情况下,车辆补贴费已然包含汽车消耗的费用,因此,“私车公用”所取得的费用发票不允许列支公司费用。如果企业采取汽车消耗费用报销,报销人员取得的报销收入同样要记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案例】私车所有人小王,与企业签署车辆租赁协议,月租金4000元,双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月租金4000元代开发票可享受增值税减免,因此,小王只需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4000-800)×20%=640元。
此时,因为车辆的使用权已经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转移给企业,因此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费用,可以开具企业名称的发票,正常入账抵扣费用。如果费用能够取得合格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车辆过路过桥费等),企业可以进行认证抵扣。
这种情况下,企业虽然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但是其后期费用的报销和抵扣完全可以抵消掉个人所得税带来的损失。同时,车辆所有人取得的该租赁收入,无需纳入工资总额计算企业和职工劳动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签订的是无租金租赁合同(免费使用),以上处理会产生争议:
1.税务机关会认为无租金租赁协议不符合市场规律,会核定租金。
2.部分税务机关认为无租金租赁协议情况下,车辆所发生的费用依然应归属个人费用,不得计入公司费用支出。
综上所述,小编觉得还是签订租赁协议比较好,你觉得呢?

来源:百旺金穗云服务(bwjsyf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