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本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5)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注: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 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 12 × 具体定额标准。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7)企业需要留存退出现役证、劳动合同(副本)、社会保险记录、自主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河南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25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3名,4月1日正式入职上班,A公司与其签订5年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6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计算,A公司2022年6月增值税应纳税额30000元。三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前年度未享受过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A公司2022年3月后当年未再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解析:
1.根据财税〔2019〕21号、豫财税〔2019〕21号规定,A公司2022年3月招用3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5年期限劳动合同,6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A公司自2022年6月起至2025年5月止按81000元(9000×3×3),河南省企业安置退役军人定额扣除限额为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3年内每年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2022年,三人在A公司工作不满1年,按文件规定,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
则,A公司2022年核算减免税总额=(9÷12×9000)×3=20250元
A公司2022年6月份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30000元>核算减免税总额20250元,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则A公司2019年6月减征额为20250元,6月应缴纳增值税额30000-20250=9750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按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则A公司2022年6月份附加税费计税依据为30000元。
4.2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若A公司2023年未额外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则A公司2023年、2024年享受此项政策减免税总额分别为27000元(9000×3);2025年减免税总额=81000-20250-27000-27000=6750元,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2025年5月为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
5.企业需要注意按21号文件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