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众所周知,《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那公司作为购买方取得了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免税的增值税发票,是不是就不能抵扣进项了呢?如果可以抵扣的话,那么购买方怎么抵扣进项税额呢?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案例分析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023年7月,甲公司向林场购进苹果,取得普票。数量为25吨,金额为12万元。税率为免税。当月领用苹果数量20吨用于生产果汁饮料,分录如何写?
分析:购进苹果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20000*9%=10800(元),原材料金额倒挤。
借:原材料——苹果109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800
贷:银行存款120000
生产饮料领用20吨时,生产领用时候要加计扣除1%。生产领用环节计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20000*1%*20/25=960(元)。如果全部领用则计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20000*1%=1200元
借:生产成本86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60
贷:原材料 ——苹果 87360
三、关于抵扣勾选问题
除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以外,纳税人纳入受票试点后次月开具或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需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勾选确认后再进行申报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商品编码为“农产品”类的货物,且在纳入受票试点次月后开具。
需要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操作哦。
1.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需要在进入【抵扣类勾选】中,找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自产农产品发票】模块功能处理后再进行勾选。
2.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需要在进入【抵扣类勾选】中,找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模块功能处理后再进行勾选。
3.税务机关代开开具的农产品发票,需要在进入【抵扣类勾选】中,找到【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进行补录后,再进行勾选处理。
4.农产品收购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9%农产品专用发票,跟正常勾选发票流程一致。在进入【抵扣类勾选】-【发票】,即可查询勾选。
5.海关缴款书(进口农产品),需要在进入【抵扣类勾选】-【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找到【海关缴款书】,勾选符合查询条件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6.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的话,目前只有已归类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才能使用,且当月归类,次月生效。功能菜单依次选择【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抵扣勾选】-【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
四、申报表填列说明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当期,按法定扣除率9%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另外加计的1%填列8a栏。
以上述案例为例,甲公司申报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6栏、8a栏。
如下图所示:

综上所述,关于农产品的计算抵扣事宜,你学会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