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于6月30日截止,厦门税务针对纳税人提出的有关“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咨询较多的热点问题进行整理,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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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如果是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但是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还有学校等施教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都可以连续计算扣除。
温馨提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答:不可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可以按规定享受扣除。
对于纳税人在境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境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答:不可以。
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花艺等兴趣培训不在扣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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