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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处罚结果
萧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龙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的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被告人杨某龙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因此,我们在这里提醒相关行业企业主,务必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勿违法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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