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 者 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们特别推出“道路交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系列栏目,通过以案释法,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为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案情简介
案 例
马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日,当事人马某驾驶冀T97XXX黄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某肥业公司装载34吨氟硅酸钠准备运往山东德州,行驶至猇亭大道交警大队门口时被执法人员查获。
经查,涉案车辆属马某所有,《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辆运载的氟硅酸钠属6类1项危险货物,但马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处理结果
1.当事人马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驾驶车辆运载危险货物氟硅酸钠,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马某立即停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并对其处30000元罚款。
2. 执法部门在对本案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将涉及危险货物装载单位的相关问题线索函告猇亭区应急管理局。猇亭区应急管理局对涉事企业展开调查并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复函给执法部门。
以案释法
当事人不知晓运载货物为危险货物,能免责吗?
不能免责。执法人员在询问本案当事人马某时,马某称知道运输的货物是氟硅酸钠,但不知道氟硅酸钠是危险货物。当事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是客观事实,不因其不知道运输了危险货物而免责。
为什么说未取得相应资质运输危险货物的危害极大?
危险货物具有易爆、易燃、有毒、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性,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和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本案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其运输车辆没有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当事人本人不知晓货物的危险属性,不清楚发生泄漏的处置流程,不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极易因操作失当导致事故发生,灾害扩大,危及自身及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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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不是目的,让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才是我们行政执法的初衷。本案中,执法部门主动履职,追溯运输源头单位,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责任部门,通过部门协同监管,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为发生,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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