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
为构建全市科技领域开放创新发展新格局,营造开放合作科技创新新生态,积极拓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新渠道,制订工作指引,现将《济南市促进国内外科技创新合作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23年9月19日。公民和有关单位对《工作指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请在有效期内书面形式(实名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单位需加盖公章)提出,反馈至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联系人:市科技局科技合作处高晓春
联系电话:51708843
电子邮箱:kjjkjhzc@jn.shandong.cn
附件:关于促进济南市国内外科技创新合作的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9月11日
济南市促进国内外科技创新合作工作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构建全市科技领域开放创新发展新格局,营造开放合作科技创新新生态,积极拓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新渠道,制订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支持类别包括:
(一)支持关键技术研发科技创新合作。我市企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与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企业联合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国际、国内领先技术成果吸收、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育、突破卡脖子或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提升相关产业整体竞争力和水平。
(二)支持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支持在济南市域内面向重点国别、聚焦重点领域,汇聚先进技术成果和高端创新人才,备案建设一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支持我市企业独立建设、合作共建,在境外设立海外协同创新中心、海外研发机构,打造对接全球创新资源的“桥头堡”和“连接站”,畅通国际科技合作渠道,提高我市海外创新创业孵化机构运营质效,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三)支持举办高水平科技合作交流活动。支持我市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新型研发机构,邀请国际、国内高层次人才和知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开展技术输入或输出的学术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等高水平交流活动,为未来深化合作奠定基础。
第三条关键技术研发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支持
(一)支持对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运营的企业、市属事业单位(不含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与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企业联合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国际、国内领先技术成果吸收、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育、突破卡脖子或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项目能充分利用国内外优势科技创新资源,聚焦解决关键核心技术和进口替代产品,预期能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二)申报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投入能力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2.项目的合作单位一般不超过4个,合作单位中至少包含一家境外、一家国内(市域外)的知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或企业,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须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组成创新联合体共同申报,协议须注明项目的名称,明确各方合作的内容、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比例、知识产权归属及预期目标等内容;
3.项目负责人应是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职工,除两院院士外,年龄不超过60周岁,项目实施期内在职,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技和市场发展动态,具有本领域的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项目技术成熟度高,项目有明确的研发任务和创新目标,符合山东省和济南市的产业、技术政策;项目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目标产品明确,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三)支持政策:
围绕技术创新性、合作可行性、预期研发成果,经评审等程序,择优支持。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给予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四条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补助
(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绩效奖励
1.支持对象:鼓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运营的企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国际人才交流、技术对接和成果转化的平台载体,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实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
2.支持政策:对新获批(认定)的国家、省级和新备案的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包括国际联合实验室、国际创新园、国际示范基地、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类型)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绩效奖励,年度奖励额度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同一申报单位原则上绩效奖励累计不超过3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
(二)海外协同创新中心绩效奖励
1.申报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运营的企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在全球创新型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港澳台地区建设完成并实际运营的海外协同创新中心。
2.申报条件:
(1)具有“六有”基本条件,包括有资源对接能力、有专门运营团队、有固定办公场所、有规范合作协议、有工作规划目标、有适度资金投入等。
(2)海外机构与当地联系密切,创新资源对接能力较强,常态化组织线上线下对接活动,有完善的项目储备机制;在促进创新资源“引进来”与“走出去”、宣传我市创新生态、协助开展和组织科技创新等活动、提升我市开放合作能级等方面有一定质效;运营管理规范科学有序。协助引进创新类国际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加入创新类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为我市推进开放创新、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作出贡献。
3.支持政策: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围绕建设运营管理、成果引进落地、资源对接交流、宣传推广推介等,经评审等程序,符合条件的,给予绩效奖励。年度奖励额度最高200万元,同一申报单位原则上绩效奖励累计不超过600万元。
4.管理与服务:市科技局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海外协同创新中心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强对海外协同创新中心统计、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海外协同创新中心每年提交上一年度运营与绩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报告,以及场地购买或租赁材料、入驻孵化企业清单及入驻协议、管理制度、管理团队清单、财务报告等;上一年度引进济南市的创新创业人才清单及佐证材料等;上一年度引进济南市的科技项目(含落地济南、实现国际技术转移、重大项目或平台机构等)清单及佐证材料,含营业执照、合作协议等;上一年度为济南市企业提供国际创新服务的清单,含合作协议、服务合同等佐证材料;上一年度在扩展国际合作网络、举办创新创业活动、获取科技发展动态等方面的业绩清单及佐证材料;其它促进济南市科技产业及经济社会发展的佐证材料。
(三)海外研发机构绩效奖励
1.申报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运营的企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在全球创新型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港澳台地区建设完成并实际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所建设的海外研发机构应在申报日前实际运营时间不少于半年,应具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仪器设备与科研条件;有明确的研发领域、必要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以及实质性开展研发项目;
(2)海外研发机构应具有结构合理的中外联合研发队伍,研发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其中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占研发人员总数的20%以上,外籍研发人员占研发人员总数的20%以上;
(3)既有投入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或等值外币),其中研发经费支出占比不低于30%,并且有持续的经费来源和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
3.支持政策: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根据研发投入和研究成果等绩效,经评审等程序,符合条件的,给予绩效奖励。
年度奖励额度最高50万元,同一申报单位原则上绩效奖励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4.管理与服务:市科技局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海外研发机构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强对海外研发机构统计、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海外研发机构每年提交上一年度运营与绩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报告;以及场地购买或租赁材料;科研仪器清单及证明材料;研发团队清单及证明材料;上一年度项目开发清单及佐证材料等;获得知识产权清单及佐证材料等;上一年度引进济南市的创新创业人才清单及佐证材料等;上一年度引进济南市的科技项目
(含落地济南、实现国际技术转移、重大项目或平台机构等)清单及佐证材料,含营业执照、合作协议等;上一年度在扩展国际合作网络、举办科技交流活动、获取科技发展动态等方面的业绩清单及佐证材料;其它促进济南市科技产业及经济社会发展的佐证材料。
第五条高水平科技合作交流活动补助
(一)支持对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运营的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具有开展高水平合作交流活动的资质与能力,其申报的创新活动应在本申报年度内已合法合规开展。
(二)支持重点:
1.我市企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驻济高校、科研院所与全球创新型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港澳台地区合作方联合开展的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2.我市企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驻济高校、科研院所与市域外国内知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的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3.我市企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与国内(含驻济)知
名高校院所联合开展的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社会实践行动等。
(三)申报条件:
1.活动主题、内容和主要参与人员具有国际化或国内领先水平,优先支持由国际高水平专家、“世界500强”企业高管以及国际创新组织有关负责人参与的创新活动;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需求的创新活动及重点国别创新活动、优先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在我市举办的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活动主要场所应在我市或境外合作方行政区域范围内,支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举办。
2.创新活动能够促进我市国际、国内科技(学术)交流合作,国际、国内创新资源引进、国际国内创新区域合作和参与国际创新治理等,营造开放创新的良好氛围。支持引进科技创新类国际组织并在我市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
(四)支持政策:采取后补助方式,围绕活动组织、活动内容、活动成效等指标内容,经评审等程序,给予不超过活动实际投入总经费的50%、最高50万元的资金奖励,原则上每个申报单位每年最多支持一个活动。
第六条市科技局编制并发布申报通知(指南),明确申报具体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项目立项(奖励)方案。各区县、高新区科技行政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审与推荐。
第七条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通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视情况予以撤销立项或奖励,列入科研诚信管理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其中,国际国内联合研发项目、海外协同创新中心、海外研发机构应按照《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签订项目合同,按期执行项目并接受验收与管理。
第八条本工作指引涉及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各项目单位须按有关规定使用支持资金,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川渝政策:
山东政策:
江苏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