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单位取得2013年12月份建筑业发票,但工程尚未完工,款项尚未支付,我单位是将账务做到2013年还是2014年年,若做到2014年,发票是否会不符合规定,需要纳税调整吗?
专家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费用的权责发生制扣除原则,你公司该项建筑费用支出应该按照完工程度计入2013年成本费用按照比例加以扣除;如果该项支出确实无法按照一定的完工程度及其他方式加以划分,那么可以计入2014年费用,但是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做纳税调整,否则将会存在税务风险。因为发票开具在2013年12月了,建议在2013年所得税前扣除较好(未完工部分可以单独做纳税调整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