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您好,我公司是玻璃制品企业,产品在发出就确认收入,还是对方收到确认后在确认收入,运输途中的损失,我公司做财产损失是否可以属于正常损失在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以上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时间。
运输途中的损失 ,根据行业规定或合同约定,多少份额内的损失算作合理的定额内损失,排除定额内的损失,属非正常损失,比如发生交通事故的碰撞,其他意外的损失等,属正常定额损失不用备税务机关,是调整产品面本单价还是进运输费用可自行处理,如属非正常损失,需根据损失情况打个报告,需提供的外部证明,比如交通事故,应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等材料,以专项申报的形式报到税务机关,批了以后才可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