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您好!我们公司现在销售小家电产品,针对经销商采取的是铺货的销售方式,想请问一下对于这种销售方式,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的进行账务处理呢?是在发出商品时通过: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在收到款结算时再确认收入。还是说将它视是委托代销,通过: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收到代销清单进行开票结算呢?
还有就是用上述两种方式,在合同方面我们又要注意些什么事项呢?
专家回复:
贵公司现在销售小家电产品,针对经销商采取的是铺货的销售方式,委托代销、赊销、分期收款具体的方式,可根据公司的销售政策及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结算方式来确定。如签订赊销合同,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如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收到代销清单进行开票结算,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
(一)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