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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关于非金融企业买卖股票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精华答疑:关于非金融企业买卖股票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中税网
201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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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提问: 请问专家:我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如果在二级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是否需征收营业税? 如何征

    提问:


    请问专家:我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如果在二级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是否需征收营业税? 如何征收?买卖价差额征收?适用什么税目?能否扣除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交易费等?谢谢!


    专家回复: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股票属于金融商品,企业买卖股票、有价证券应征收营业税;个人买卖股票、有价证券暂免征收营业税。按照金融业税目缴纳税金。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其中股票转让,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股票转让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均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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