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8日至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马兴瑞先后来到阿克苏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调研。调研期间,马兴瑞分别来到阿克苏技师学院、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和国盛车马赫、中泰海鸿纺织、兴发化工、三优富信半导体等企业,详细了解职业技能教育、产业工人预备制培训和企业生产运行、产品销售、扩大投资等情况。马兴瑞强调,就业是最大民生,是必须完成的硬任务。要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稳定增加就业,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针对性开展技能培训,吸引更多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落户。希望各类所有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拓展市场、提升质量效益,把实体经济做实做强做优。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与管理,提升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明确增设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同时指出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支撑产业技术创新。《办法》提出了一系列有助于提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础研究和创新能力的办法和举措;更加明确了自治区科技厅、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的职责分工;增加了“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保障,各级财政统筹予以支持”的条款和“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推荐及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等扶持措施。
18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代主席艾尔肯·吐尼亚孜主持召开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研究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深化自治区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航线网络布局等工作。会议指出,减税降费是受益面最大的惠企政策。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要用好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加强企业用电保障,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提高民营经济、小微企业信贷可获得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地州资讯
【喀什地区】2021年1月至12月,喀什地区商标申请数15323件,商标注册数7271件,累计商标有效注册量27438件,比2020年同期的商标申请数11658件增长31.4%、同期商标注册数4348件增长67.2%、同期的有效注册量20826件增长31.7%,分别占南疆四地州的47%、44.5%、40.9%。商标申请数、商标注册数和有效注册量均排列全疆第二。近年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方位指导企业“创牌”“用牌”“护牌”,创牌用牌环境持续优化,企业商标注册和创牌热情激发商标保护意识提升。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健全完善商标品牌发展服务体系,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努力打造更多更优的喀什品牌。
【阿克苏地区】1月18日,阿克苏地区举行科技行政管理人员暨科技特派员交流培训班开班仪式,为地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今后,阿克苏地区各县市、科技部门和广大科技工作者将扎实做好新时代科技创新工作,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搭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平台,不断提高科技成果有效供给能力;严格落实企业科技创新普惠性政策,加大企业科技研发扶持力度,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转化应用;积极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着力建设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和科技、人才集聚基地。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牢固树立“抓项目就是抓机遇抓发展,谋项目就是谋长远谋未来”的理念,全力全速推进项目建设,以项目建设牵引有效投资,以有效投资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2021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41.57亿元,同比增长51.4%,增速全疆前列,得到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并列入督查激励名单。通过强化重点项目引领带动。22个项目纳入自治区重点项目清单,增长5倍。119个自治州重点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35亿元,完成年度计划投资的101%,贡献固定资产投资50%以上,为投资增长奠定重大项目基础。

《小规模纳税人常见涉税风险点!》
1
// 一、增值税
1、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但在超过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未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者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本期预缴税额栏次填列的预缴 税额大于实际预缴税额 。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不实。
4、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5、同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 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6、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7、申报的销售(服务)额小于对应属期开具发票销售额与未开票销售额之和。
8、增值税年度累计销售(服务)额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9、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 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 、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2
//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11 、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2、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缴税税目税率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 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 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3
// 三、企业所得税
13 、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录入有误导致应享未享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
14、 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政策,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15、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6、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
17、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18、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 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19、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0、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外)未做纳税调增
21、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到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22、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4
// 个人所得税
24 、支付工资薪金但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未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25、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6、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 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27、专项附加扣除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28、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29、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0、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1、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 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 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2、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5
// 房产税
33、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34、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35、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36、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37、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38、申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39、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6
// 土地增值税
40、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1、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2、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43、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44、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45、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46、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7、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7
// 契税
48、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49、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0、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1、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8
//印花税
52、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53、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54、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55、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56、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57、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58、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9
// 城镇土地使用税
59、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0、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1、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62、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63、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64、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10
// 车船税
6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6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11
// 资源税
67、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12
//车辆购置税
68、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13
// 残疾人保障金
6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7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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