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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关于生产销售肥料的优惠政策

精华答疑:关于生产销售肥料的优惠政策 中税网
201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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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提问: A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过磷酸钙、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料、复合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

    提问:


    A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过磷酸钙、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料、复合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


    请问:1.生产销售以上肥料国家有哪些优惠政策?


    专家回复:


    1、依据财税〔2001〕113号规定:


    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依据财税「2004」19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3、依据财税「2005」87号,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4、依据财税「2007」7号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5、依据财税「2008」56号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四、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6、依据国税函〔2008〕10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7、依据国税函〔2009〕430号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8、依据财税〔2011〕62号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专家分析:


    依据您的描述,对于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按照


    财税〔2000〕91号 、财税〔2011〕6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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