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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规: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最新法规: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中税网
201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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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文 号】 财税〔2014〕46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税


【文 号】 财税〔2014〕46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税 种】 印花税


【有效性】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 2014-05-27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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