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问:我企业属于化肥流通行业,在化肥运输及倒运过程中,发生的铁路短件(铁路仅出具普通记录,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及破袋损失,因无法确认责任人,且无人赔偿,上述原因的存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如需备案,属于清单还是专项?提供什么材料?
专家回复:
需要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专家分析: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依据您的描述,建议提供铁路记录和损失说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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