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问:我单位购入一个信息管理软件,签订合同后付给对方总金额30%的技术开发费,之后再陆续付给对方35%、25%、10%的相关费用。目前我们处在第一阶段,对方给开了合同总金额30%的技术开发费的发票,但是我单位没有摊销科目,不清楚该如何记账。我们是否先将技术开发费入无形资产?没有摊销科目我们该如何摊销?入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摊销是否同步记账?之后的付款我们该如何记账?
专家回复: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依据财税【2012】27号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专家分析:建议按以上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和财税【2012】2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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