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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老师您好!我司是一家园林公司,主业为园林工程。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分为核率和核定收入金额两种,我公司为核率(10%*25%=2.5%)。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购买沙子、石子等一些工程材料没有取得发票,有收据。请问这个在会计核算上和税收法规上有什么规定吗?这部分白条有税收风险吗?还有税务局核率(核定利润率)10%,如果我公司的利润率大于10%如何会计核算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专家回复:
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你公司公司税务机关给核定了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10%。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购买沙子、石子等一些工程材料没有取得发票,有收据,这个是不能入帐的,不能确认成本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才能入帐抵扣,如果你在,购买沙子、石子等一些工程材料时取得不了发票,就入不了帐,应让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否则造成你利润的虚增,如果你的实际利润大于核定利润,当年不做处理,到第二年税务会给你重新核定所得税率。根据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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