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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土地使用税缴纳问题

精华答疑:土地使用税缴纳问题 中税网
20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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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提问:请问按照合同规定我单位已支付土地出让金,有9万平土地开发使用权,按合同2014年4月20日之前

提问:请问按照合同规定我单位已支付土地出让金,有9万平土地开发使用权,按合同2014年4月20日之前交付5万平给我单位,2014年4月底交付剩余4万平,请问老师我单位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应为何时(是4月还是5月?税款入库在什么时间?),请列明具体缴纳金额的计算过程,并请告知依据的相关文件。

专家回复:1、按照财税[2006]186号文第二条规定,贵公司该9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自2014年5月1日起产生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2、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根据土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3、土地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具体每平方米年税额应根据土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因此我们无法为您列明税额的计算过程。我们可以给出相应的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年税额/2(各地缴纳期限略有差异,但一般分两期缴纳)

  专家分析: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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