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问:我公司是混凝土管桩生产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处于筹建期,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请问在建工程所发生的电费、水泥、钢材、预埋件等用于土建工程是否可以抵扣?并请告知税法依据。
专家回复:
1、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专家分析:
依据您的描述,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税〔2009〕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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