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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机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现将全省2014年度第二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干制香菇、非软包水煮香菇罐头和浓缩苹果清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所有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
(二)上述产品所属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选取部分内容执行,所属行业范围及耗用农产品名称如下:
1.干制香菇,所属行业蔬菜加工(代码:C1371),耗用农产品为干香菇统货。
2. 非软包水煮香菇罐头,所属行业蔬菜、水果罐头制造(代码:C1453),耗用农产品为香菇。
3. 浓缩苹果清汁,所属行业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代码:C1523),耗用农产品为苹果。
国家相关部门如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部分产品的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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