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问:我们公司是一家生产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去年我们公司取得了一免税项目的专项资金(有相关政府部门的批文、资金使用办法、我们公司单独记账核算)。请问:
(1)、该项目销项税0%税率免税,那么进项取得材料和设备是否可以认证并抵扣?
(2)如能抵扣,计入项目金额(我公司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与实际支付的资金不相符。这样造成在项目结束时专项资金已花销完毕,但项目专项核算科目还有贷方余额。请问如何调账处理?
专家回复: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专家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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