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问:
我银行有部分非职工董事和职工董事,每月发放2500元董事费,1.职工董事的2500元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征税是否正确?2.非职工董事的董事会费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直接列支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代开时已经将税交给了代开机构),这样做是否正确?3.如果将非职工董事的董事费直接列表发放,需按个税法劳务报酬征税?
专家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相关规定如下:
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相关规定如下: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董事的2500元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征税是正确的;非职工董事的董事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非职工董事的董事会费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代开时税务机关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您公司可以直接列支费用,不需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将非职工董事的董事费直接列表发放,需按个人所得税法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注意,您公司必须取得发票地税服务业发票,作为计入费用的合法凭证。如果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您公司则不需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4年中税网最新系列课程
总裁班课程
财务总监课程
通用行业税务财务系列课程
一、2014年新研发课题
事前管控课程
事中管控课程
事后管控课程
时令性涉税业务风险管控课程
二、通用行业经典课题
特殊行业课程
2014年宏观调控下的房地产企业财税精细化管理系列课程
一、2014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新研发课题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典课题
高新技术行业财税精细化管理系列课程
金融保险行业财税精细化管理系列课程
其他行业经典与新研发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