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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退税:从天津到全国 从政策到征管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退税:从天津到全国 从政策到征管 中税网
201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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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退税:从天津到全国 从政策到征管作者:王冬生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终于从唯一的试点地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退税:从天津到全国 从政策到征管

作者:王冬生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终于从唯一的试点地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扩大到了全国。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 家税务总局最近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以下简称 62号文件),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于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退税政策,最初是在由上述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 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件)中规定的,地域范围仅限东疆报税港区。本文结 合对62号文件的解读,分析如下问题:

  一、天津试点及扩大试点的原因

  二、融资租赁出扣退税政策的内容

  三、可以享受政策的企业范围

  四、可以享受政策的货物范围和条件限制

  五、如何计算退税额

  六、退税需要什么凭证

  七、租赁期未满退租的处理

  八、如何把握执行时间

  九、海关监管的有关规定

  十、税局监管的其他规定

  一、天津试点及扩大试点的原因

  也许有读者纳闷,为什么融资租赁出口货物最先在天津试点?为什么62号文件,又将政策扩大到全国?

  答案就在62号文件和66号文件的第一段。文件的第一段,一般交代发文的背景或目的,对理解文件精神很有帮助, 但这点常常被人忽视。

  66号文件介绍了为什么在天津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 [2011]51号)的规定,决定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

  62号文件介绍了为什么扩大到全国: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 19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

  国办发[2014]19号文件第三条“强化政策保障”中的第十二款“完善出口退税政策”中,有一句话:适时扩大融资 租赁货物出口退税试点范围。这是62号文件的法规依据。

  无论是66号文件还是62号文件,都是为了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税收是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的 一个政策工具,许多税收政策,都是作为政策工具出台的。

  二、融资租赁出口退税政策的内容

  政策内容包括租赁出口货物和视同出口货物。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包括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 目子公司,统称为融资租赁出租方。

  (一)融资租赁出口货物

  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 ,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二)视同出口货物

  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 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三、可以享受政策的企业范围

  根据62号文件,可以享受政策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具体包括: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租赁公司的业务,不一定全是融资租赁业务。62号文件对融资租赁也做了明确的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 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有形动产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 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 均属于融资租赁。

  上述规定与《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是:融资租赁合同 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融资租赁名义上市融“物”,实际是融“资”,承租人实际是因为缺乏资金,才找租赁公司,租赁公司为承租人解 决的是资金问题。因此,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一直按照金融业征收营业税。

  四、可以享受政策的货物范围和条件限制

  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货物,必须是符合条件的特定货物。

  (一)货物的范围

  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具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二十一条对固 定资产的定义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并且是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 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条件限制

  1、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

  2、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

  3、不是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五、如何计算退税额

  出口退税,实际是退与出口货物有关的进项税。当然由于退税率可能低于征税率,可以退还的,不一定是全部进项 税。

  具体计算公式是: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 格×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载明完税价格的凭证,包括海关专用缴款书,所以自境外进口的货物,也可以享受退税政 策。由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必须是国产的,载明海洋工程结构物完税价格的凭证,不包括海关专用缴款书。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执行。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按简易 办法征税的融资租赁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融资租赁货物,其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购进货物适用的征 收率和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如果购进货物适用的征收率是3%,尽管租赁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可能是 17%,也按照3%计算退税。

  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上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 税额

  六、退税需要什么凭证

出口退税有两个前提:出口才退税,征税才退税。出口是指报关离开中国国境或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征税是指出口的货物,在购进时或购进原料用于加工时,是含着增值税的。因此,纳税人享受退税政策,需要 一定的凭证来佐证符合退税的条件。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货物,需要如下凭证:

  (一)证明出口货物缴过税的凭证

  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二)证明经济行为性质的凭证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三)证明出口或视同出口的凭证

  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或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开具的发票;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

  具体由各地税局自行掌握。

  上述用于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用于抵扣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如 果再计算抵扣内销货物或对内提供租赁的租金销项税,则少缴增值税了。

  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若申请退税,还应提供有关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七、租赁期未满退租的处理

  租赁出口退税的前提之一是租期不少于5年。租赁期未满退租带来的问题,包括三个:已退的进项税和消费税,怎 么办?进口时怎么办?再对内出租怎么办?62号公告规定了前面两个问题,我们一并分析第三个问题。

  (一)已退税款怎么办?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

  (二)进口时怎么办?

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融资租赁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手续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再出租时怎么办?

  如果再出租给境内其他企业,收取租金,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从原则上讲,应该是可以的。但是用于抵扣进项税 凭证的发票,估计早已超过认证抵扣的时间,需要按照目前的规定,层报总局比对抵扣,程序非常复杂。

  如果再出租给境外其他企业,是否还可以退税?再出租给境外其他企业,已经不是融资租赁了,目前没有可以退税 的规定。

  八、如何把握执行时间

  62号文件自2014年10月1日执行。具体如何把握?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 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

  九、海关监管的有关规定

  (一)出口方式的填写

  融资租赁出租方在进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报关时,应在海关出口报关单上填写“租赁货物(1523)”方式。

  (二)退税证明联的签发

  海关依融资租赁出租方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也称退税证明联),并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递退税证明联相关电子信息。

  (三)退税证明联的不签发

  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已退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以融资租赁方式离境时,海关不再签发退税证明联。根据现行 有关出口退税政策的规定,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是可以退税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进入目前可以 退税的区域,也可以享受退税政策。货物进区时,海关就签发退税证明联,货物实际离境时,不再签发退税证明联 。因为退税只退一次。

  十、税局监管的其他规定

  62号文件规定,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税务总局曾在2012年发布第39号公告---《关于发布<天津东疆报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明确租赁公司享受退税政策前,应该做些什么?税务总局今后下发的相关文件,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借此机会, 介绍一下39号公告的要求,可供天津外的其他地方的租赁公司参考。

  (一)出口退税资格认定手续

  租赁公司应持租赁业务资质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到主管国税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退税资格认定手续。

  (二)申报、审核管理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或购进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 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天津之外的租赁公司,应及时做好享受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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