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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总公司收款由分公司开具发票是否可行?
我公司总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由总公司与位于温州市的A公司签订了一份提供劳务的合同,劳务发生地为温州市。出于管理的需要,收款账户为我位于杭州的总公司账户,但为了规避税收征管问题,可否由位于温州的分公司开具发票并在温州纳税?这么做是否可行?
专家回复:可以由温州公司开具发票并在温州纳税。
专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政策依据:总公司需要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该项劳务由分公司承担,但是需要明确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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