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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公司给部分外联人员一定的通讯费补贴,员工每月可凭发票抬头为员工本人姓名的发票报销通讯费,请问该发票应如何入账?该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
办公通讯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办公通讯费用补贴,包括移动电话、小灵通话费补贴。 企业中层主要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如果发票是个人名头,目前税务机关有两种处理方案:一是列入工资或福利费,二是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对这个问题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要看各地的具体规定,不知你是哪个地区的,无法做出准确的答复。
一、会计处理
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033号文件规定:
三、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专家分析:
辽宁地税的规定(辽地税发〔2010〕3号)(辽地税函〔2009〕27号)
六、关于通讯费、通讯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实报实销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辽地税发〔2010〕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0-01-19
(一)纳税人为本单位职工发放或报销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通讯补贴、误餐补助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实务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外勤都是可以报个人名头的(数额不是奇大的)通迅费,审计与税务多是睁个眼闭个眼也就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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