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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公司2012年成立,当年的亏损额是八十几万,2013年是盈利四百多万,2014年也是盈利,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经弥补了2012年度的亏损额,我2014年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主表怎么还再一次扣除2012年亏损额?请为老师这是怎么回事?请给予解答。谢谢!
专家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您公司2013年度申报时已经弥补了2012年度的亏损,2014年汇算时不应再次弥补亏损。建议您审核2013年及2014年申报表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是否填报正确。如果2013年度申报错误没有弥补亏损,建议到税务机关修改2013年度申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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