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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我集团为上市公司,2014年9月,下属一家子公司被国税稽查,对2011-2013年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的工程成本核查发票,发现截至2013年汇算清缴前,有300万元的工程成本没有取得发票,要求我公司补缴相应的所得税75万元。该税款可以在2014年汇算清缴时凭已经取得的发票进行纳税调减。
请问,我公司对补缴的75万元所得税该如何入账。我公司为上市公司,一般无重大原因不能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
专家回复:
1、贵公司补缴2011-2013年企业所得税,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2014年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年初数。
2、若贵公司在2014年取得上述工程成本相应的发票,可以凭取得的发票金额相应调减之前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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