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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公司大笔资金涉税问题

个人借公司大笔资金涉税问题 中税网
201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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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个人借公司大笔资金,年末没有归还,借款期限一年未到,公司需要交哪些税?需要代扣哪些税?算抽逃资金吗?

  

  专家回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二、 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借款个人是公司的股东,年末没有归还,该公司应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借款个人不是公司的股东,年末没有归还,且借款期限一年未到期,该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在该公司支付利息时或借款到期支付利息时,该公司应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借款个人是公司的股东,向所投资的企业借款,且被投资企业未盈利,存在抽逃资金的嫌疑。

  

  如果借款个人不是公司的股东,且该借款个人与股东不属于亲属关系,不属于抽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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